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于早已參加工作(勞動),并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個人的債務,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雖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一、法定的可以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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