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無效,具體規定如下: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不得擅自處分遺產;
2、遺囑繼承的,遺囑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一般為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
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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