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行政機關,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法律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藥品、醫療器械等技術審評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衛生部。
(四)將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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