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刑事代理從代理關系的產生上看,分為委托訴訟代理和法定訴訟代理兩種。
1.產生基礎不同:(1)委托訴訟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2)法定訴訟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業已存在的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關系而產生的代理;
2.產生條件不同: (1)委托訴訟代理: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2)法定訴訟代理不論是代理人一方還是被代理人一方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定訴訟代理關系就不能產生和存在。
3.主體不同: (1)委托訴訟代理范圍較廣,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親友等等;(2)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由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擔任。 4.代理權限范圍不同: (1)委托訴訟代理的權限主要取決于委托人的授權; (2)法定代理權限往往是被代理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范圍。
此外,由于代理關系產生的根據不同,代理人的范圍、權限、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等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現委托在案中,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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