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離婚協議書里,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男女雙方經法院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該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尚未生效。法院會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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