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利條件撫養子女的情形包括母親患有嚴重疾病、母親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無法與母親生活、男方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子女與男方生活時間較長、男方無其他子女、子女與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能幫助照顧、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
法律分析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男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男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八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拓展延伸
離婚后,男方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后,男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采取一系列合理的行動。首先,男方應該尋求法律咨詢,了解本地法律關于撫養權的規定。其次,男方應積極參與孩子的生活,展示出自己的父愛和關懷,以證明自己能夠提供良好的撫養環境。此外,男方應與前妻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合理的撫養計劃,并確保自己能夠履行相關責任。男方還可以收集證據,如證人證言、照片、通信記錄等,證明自己對孩子的關心和照顧。最后,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男方可以尋求法院的幫助,提起訴訟爭取撫養權。要成功爭取撫養權,男方需展示出自己的父職能力和對孩子的關愛,同時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
結語
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需要采取一系列合理行動。首先,了解本地法律規定;其次,積極參與孩子生活,展示父愛;與前妻保持良好溝通,制定合理撫養計劃;收集證據證明關心照顧孩子;如無法協商解決,可尋求法院幫助提起訴訟。成功取得撫養權需展示父職能力和關愛,遵守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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