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關于代理人的規定有哪些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二、民事訴訟中的期間如何計算?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后一天。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時間。比如,訴訟文書是郵寄的,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當以郵局的郵戳為準,只要郵戳上的時間證明在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將需郵寄的訴訟文書交付郵局,就不算過期。三、民事訴訟法上的期間是怎么規定的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種類和期間計算】第七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一)期間概述期間,是指法院、訴訟參加人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提起上訴等規定,就屬于期間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的目的,在于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時地進行審判,使當事人的民事爭議及時得到解決,保證訴訟行為的有效性,穩定民事訴訟關系。(二)期間的種類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三)期間的計算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期間內,而從下一個小時或者從次日起算。比如,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在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后,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在某日的10時,那么計算這一期間時,就應當從該日的11時開始起算,到第三日的10時止。人民法院必須在這個期間內作出裁定。又比如,當事人在2007年1月1日接到判決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有權在十五日內提起上訴。接到判決書的當日不算,從第二天起算,上訴期間是1月2日到1月16日。超過這個期間,他就喪失了上訴權。期間以月計算,則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計算的,不分平年、閏年。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日期在2007年5月28日。在該日期下落不明人還未出現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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