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非夫妻間另外有約定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獲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由當事人協商分割。若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原則上法院會均等分割,但若一方生活困難等情況,法院可以會照顧生活困難一方,予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婚前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后怎么辦?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離婚的分割方法: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精神病判離婚財產怎么判
精神病判離婚財產應當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平均分割基本原則來進行確定。
1、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得分割;
2、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精神病人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
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于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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