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房產原則上由夫妻通過協議方式分配。如果夫妻雙方協議不成的,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不予分割,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由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新民法典離婚房產分割依據?
新《民法典》離婚房產的分割依據:夫妻共同房產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予以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法院在分割房產時可以讓該方依法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房產。如果房產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則依法不予分割。
二、夫妻婚內一套房怎么分割
夫妻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分割僅有的一套房,如果該房產是確實屬于夫妻共同房產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給一方居住使用,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如果該房產是屬于個人房產的,不分割。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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