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律師代理完案件后,與原告的委托關系終結。如果被告有其他案件,可以請以前的原告的律師代理案件,不違法。
假如代理原告的律師,案件沒有結束,與原告解除代理關系,反而代理被告再給原告打官司。就不行。因為律師已經了解原告的好多事情,反過來在代理被告,違反職業道德??梢缘剿痉ň峙e報。
法律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后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三)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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