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在于,辯護人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自訴案件當中的被告方設立的,代理人只是針對自訴案件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設立的,另外,兩者的訴訟地位有所差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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