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行使以下權限: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那么,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是什么?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以上就是關于律師的一般代理權限的相關內容,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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