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同一律所的律師不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除非當地只有一家律所。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但是這個規范只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性規范,而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如果有一個律所的律師同時擔任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的,也不能是違法的,法院不能因此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有違規行為,可以向司法局、律師協會投訴,由律所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該律所和相關律師依法進行處罰。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其近親屬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經親自處理或者審理過某一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成為律師后又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關系終止后,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后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七)項情形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為應當主動回避且不得辦理的利益沖突情形。
衍生問題:
委托人是律師代理的前一個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律師可以代理此案件嗎?
委托人是律師代理的前一個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并主動提出回避,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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