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規定企業無權強制進行解雇員工,如果員工有繼續工作的意向,則必須讓員工繼續工作。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準。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可以隨時辭職,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采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補償。
一、員工自愿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員工因個人原因(例如“家中有事,個人發展或外出創業”)辭職,只要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員工辭職的原因(通常在辭職信,辭職表或辭職信中可以找到辭職的原因),并且裁判員一般不會支持經濟補償。
此外,如果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則員工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則,未經公司同意或在法定通知期內辭職是非法的。勞動合同行為不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而且還可以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書面辭職證明合法嗎?
離職證明的格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證明該員工在原單位的職務,并同時證明該員工已經離職,但沒有說明離職的具體方式:到底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另一種是既證明了該員工的職務,已經離職,并具體寫明離職的方式為辭退或者是辭職。如果離職證明上面記載的是被辭退的話,還可以領取失業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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