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欺詐起訴期限是指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而民法典規定,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為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糾紛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9.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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