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社保屬于共同財產,但僅限于實際交到社保賬戶上的部分。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支付,不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可以主張分割社保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法院應支持。分居期間,夫妻仍然存在婚姻關系,所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社保屬于共同財產。社保俗稱五險,其中的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支付,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余三種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以工資實際交到社保賬戶上的那一部分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主張分割,法院應當支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分居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了,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居并不是意味著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了,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語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社保屬于共同財產,其中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單位支付,不屬于共同財產。但工資實際交到社保賬戶上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主張分割。分居期間,雖然夫妻處于事實上的分居狀態,但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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