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盡管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但成員對合作社債務也承擔責任?!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對合作社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除了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外,成員不再對合作社債務承擔其他的清償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責任制度的明確,可以消除成員與合作社之間不必要的權責糾紛,成員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同時可以保障交易對象的利益,交易雙方不必擔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責任承擔能力,也不用擔心需要直接面對眾多單個成員進行談判的高成本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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