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庇纱宋覀兛梢钥偨Y出兩點:一是工傷認定的申報責任,以用人單位為第一責任人,以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為第二責任人。結合上海本市的實踐操作來說,勞動者只有等到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鑒定診斷后的30日后,才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二是申報工傷的法定時限,用人單位為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鑒定診斷后的30日內,而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則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1日至1年內。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的法律責任在規定了申報工傷責任的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也指出:“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绷硗?,在《勞動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六條規定中明確了,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結合本文開頭的案例來看,事故于2014年9月10日發生,而工傷申報的受理日期為2014年12月20日,由于用人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進行申報,因此自9月10日至12月20日期間的所有工傷待遇(一般為工傷治療醫藥費用、住院伙食費等)均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用人單位不認同工傷的正確處理方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設置,是對法定義務人在一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一種要求,也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負有在法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義務,這是一個程序性的義務,而不要求單位對該事故做任何定性和判斷。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可能存在兩種態度:一是認可工傷,二是不認可工傷。但無論是哪種態度,均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性要求。因此,哪怕是用人單位不認同工傷的,而勞動者一方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也有義務在30日內積極履行申報義務。用人單位正確的做法是在申報的書面材料中表達不認可的意見,而不能以不申報的方式來作為不認可的表達,否則就陷入了一個申報誤區。此外,筆者特別提示用人單位在不認可工傷申報過程中遇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等情形,也不宜為勞動者辦理退工和社保轉出。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币坏┌l生工傷保險停繳轉出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不但需要補繳工傷保險,而且只能報銷補繳后的待遇費用,補繳之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也是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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