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取證,實踐中其實還是較難操作的,因為除非是辦理一些必要的登記,會留有書面的證據,或者在介紹時明確說明的,這種情形下如未及時錄音則很難證明。因此,可以從雙方是否按照民間的習俗舉辦了婚禮、是否對外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各項事務,是否以夫妻名義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還可以注意的即為一些需要預留配偶信息的,如辦理保險、貸款等業務時,給保險公司、銀行提交的表格資料里,配偶一欄是否填寫了婚姻登記以外的他人?;蛘咂渌A留信息上配偶處是否填寫婚姻以外的他人,如租房合同等文件上,同住關系人是否為配偶,提交的姓名電話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證人證言可以向鄰居、同事、周圍朋友、物業員工等人了解,同居生活的雙方,是否對其宣稱是配偶等等。
一、訴訟離婚對方不同意應該如何辦
一般情況下,訴訟離婚都是因為一方堅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
因為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只有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
才有可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
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
人民法院需要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在法律上,如果能夠提供以下證據,則可以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包括:證明對方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的證據、
對方與婚外異性同居持續三個月以上的證據、
對方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對方有虐待、遺棄老人或者小孩等家庭成員的證據、
對方有賭博或者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經公安機關處罰
或采取其他措施后,仍然屢教不改的證據、
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已經超過兩年的證據等等。
二、離婚訴訟中訴訟中債權債務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如果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使婚姻充滿風險。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即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我國法律規定,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外的情形只有兩種,即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實際生活中這兩種除外情形極少,從而導致在債權人起訴的案件中,絕大多數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際上有的卻是夫妻一方借的賭債或與債權人串通偽造的債務。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可能會為一段婚姻背上一輩子的債務。實際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賭博、信用卡套現、高利貸等債務,導致無辜的配偶一方含辛茹苦為其還債。
實際生活中,大多數民間借貸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即債權人信任債務人自身有償還能力,而不是信任債務人的配偶有償還能力。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簡單推定為共同債務,不僅違反了民法上債的相對性原理,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推定過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幾乎免除了債權人在締結債務時的一切謹慎注意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雙方,對合同以外的其他人不產生約束力,即便其是合同義務人的配偶。債權人除了對自己的簽約行為承擔責任外,同時還應承擔由交易產生的風險??疾煲幌挛覈?、澳、臺三地區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就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而不考慮舉債之用途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審查借款是否實際發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是否享受利益,以此判斷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既要防止假離婚坑害債權人,又要防止一方與所謂的債權人勾結偽造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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