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經履行可以撤銷。
一、不履行不動產贈與合同怎么辦
不履行不動產贈與合同有兩種情況:第一,簽訂贈與合同后,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為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這是因為,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注意,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享有撤銷權。但帶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成立時,一方沒有滿足撤銷條件或合同不成立條件時,無故不履行贈與合同,就是在正常交付情況下,贈與人反悔了,不想實施贈與行為,但合同已經成立時,贈與人屬于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要依據贈與合同的約定進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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