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經履行仍然是可以撤銷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顯示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合同。且合同撤銷后,雙方應當返還原物,無法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
一、民法訴訟中欺詐合同如何撤銷
《民法典》中欺詐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法定可撤銷合同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其他可撤銷合同情形等。
二、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
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幾點區別:1、適用條件不同:如果出現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合同訂立明顯不公平、一方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意愿訂立合同這三種情況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而能夠解除合同的情況主要包括了: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等;經過對比可以發現,撤銷合同和解除合同是在不同情況下適用的;2、權利的行使期限不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該在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期限;3、合同效力不同:如果合同被撤銷,那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思是可以看作合同沒有存在過;如果合同被解除,那么解除前履行合同的行為還是有效的,只是在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不用繼續履行合同了。
三、撤銷權和撤銷權解除權的區別
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在以下幾處:
(1)法定條件不同。合同撤銷是,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欺詐、脅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簽訂后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發生。
(2)解決途徑不同。合同撤銷的權限在法院,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合同解除,權限屬于自己,由合同雙方或單方行使解除權即可,無需法院確認。
(3)產生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銷后的效力是歸于以往,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合同解除則是原則上也歸于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但當事人也可以按當時情況約定。
(4)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撤銷權的期限從簽訂合同到撤銷只有1年時間,而且期限不變,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解除權的期限,沒有嚴格限制,只要合同履行中約定或法定條件出現就可以行使解除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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