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一般是按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是否有保密義務
1、約定保密條款。企業可以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就保守商業秘密的事項作出詳細的約定。保密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是由企業和員工選擇約定的條款,有保密要求的企業最好在合同中設計該條款。
2、簽訂保密合同。企業可以同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保密協議與保密條款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一個完整的合同,內容更為具體,后者只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相對比較簡略。前者可適用于容易接觸或關鍵性崗位的員工,后者對全部員工都可適用。
3、制定保密制度。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有效手段,企業可以通過制定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約束,形式可以是員工手冊中的一章,也可以是專門的規章制度。當然,該規章制度的規定必須合法,并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并予以公示。
5、約定競業限制。由于員工的流動性,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企業后很有可能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別是進入到競爭對手單位或自行創業的員工。企業可以采取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約束員工,但應當依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不要補償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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