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租金支付期限是出租人能夠及時收取租金的依據。為避免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一般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期限。租金的支付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關系到租金支付的時間,當事人在合同中應當盡量約定明確。
租金的支付期限可以按年、月、日計算,也可以小時計算。
租金的支付可以是一次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一次支付可以是事前支付,也可以在租賃期間屆滿之后一次支付,這些都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一、如何確定租金的支付期限
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租金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
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二、租金的構成要素
隨租賃種類、租賃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在經營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出租資產的折舊費、大修理費、日常維修費、租賃期間利息、保險費、稅損以及出租方收取的
手續費等因素。如果租約中規定日常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進行,則日常維修費不應包括在租金中。
在融資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租賃資產的買價、出租方墊付資金的
利息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因素。至于租賃資產的維修費、保除費、稅捐以及租賃資產的陳舊風險等,一般由承租人負責,而不包括在租金中。也有的租賃租金數額事先不確定,而是按期根據雙方商定的某種計算租金的標準,如產品的產量、
銷售量,使用機器的臺時數、市場利率、物價指數等。這種計算租金的方法一般適用于零售業,也適用于礦地租賃和企業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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