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警察非因案件需要并依法定程序,不得查詢個人隱私資料。對于個人隱私,警察有保密的義務,如果隨便說出別人的隱私,要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完全不用擔心。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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