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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