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被告人被判刑后,要等法院的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的親屬才能要求接見。在刑事訴訟期間(即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屬不能會見在押的當事人。在刑事判決送達后,還有10天的上訴或抗訴期,如果在10天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則該刑事判決即生效,被告人的親屬可以申請要求接見,但具體時間表還要根據看守所或監獄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一審判決后又上訴或抗訴的,則需要進行二審,在二審判決后,才能要求接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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