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補貼需要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并攜帶書面的離職證明去本人所在社區或街道辦事處開失業證,然后攜帶失業證、身份證等材料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并表明有求職意向,最后在社保局核定失業金后就可以領取。
怎么領失業補助金?
領失業補助金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然后向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即可。
公司要求返還社保補貼怎么辦?
用人單位若是為了補交員工的社保待遇而要求返還社保補貼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可以返還。因為用人單位還需要維持繳納滯納金。若是無故要求返還則可以拒絕。
領失業保險的流程
領取流程是:
1.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2.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并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5.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證有什么補貼嗎
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失業人員可憑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系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領取。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一邊領失業金一邊上班
邊工作邊領失業金肯定是違法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該內容由 方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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