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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