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釋的程序是依照減刑的程序進行的,也就是說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其中假釋的適用條件有: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還有無期的被實際執行13年以上符合條件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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