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時,才能要求減少。何為過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但民法典頒布前的技術民法典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
一、約定違約金的調整
(一)司法酌增。
(二)司法酌減。
二、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最高是多少?
最高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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