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二、如何才能適用假釋呢
1、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確有悔改表觀,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立功表現是指: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等。
(3)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等;
2、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觀,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三、申請假釋的法定程序
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懲表;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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