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書生效后家屬可以去看守所會見。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但是未判決的犯罪嫌疑犯被羈押在看守所,在公安部門偵查階段家屬是不能會見的。根據法律規定,在看守所會見家屬的時候,需要辦案人員和看守所的干警在現場,并且在會見中嚴禁雙方對案情進行討論以及傳遞物品等行為,違反規定的,應立即停止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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