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在審理刑事案件中開庭前會通知被害人家屬,這是人民庭審前的必備工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