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另外一方就要支付35%的違約金。由于我公司因為生產設備出現故障沒能及時發貨給對方,對方公司以我公司違約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可是我公司只是遲了兩天發貨,給對方沒有造成多大是損失,按35%的違約金比例我覺得太高了,請問可以申請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嗎?
律師解答:
對于違約金過高如何調整在立法上沒有更多解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由法官自由裁量。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違約責任條款是否獨立于合同
可以獨立,不是一定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其中違約責任并非必須有的內容,所以違約責任條款可以獨立于合同。
二、違約金是否屬于到期債務
違約金對于違約方來說是到期債務,違約方要按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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