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屬會見需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近親屬病重或死亡要及時通知犯人,病危時可回家探視,物品需看守人員檢查,信件可被檢查并扣留,已提起公訴的犯人可會見辯護人。
法律分析
如果當事人是在看守所進行羈押的,家庭要會見時需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拓展延伸
看守所囚犯的家屬探訪規定是怎樣的?
看守所囚犯的家屬探訪規定是根據法律和監獄管理規定制定的。根據相關規定,家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探訪申請,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家屬必須是囚犯的直系親屬或經法定授權的代理人。其次,家屬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探訪申請。探訪時間通常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如周末或節假日。探訪時,家屬需要接受安全檢查,并遵守看守所的規定和要求。探訪期間,家屬與囚犯之間的交流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能傳遞物品或進行私人談話。這些規定旨在維護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時保護囚犯和家屬的合法權益。因此,家屬在探訪囚犯之前應當了解并遵守相關規定。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相關規定,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庭要會見時需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家屬探訪囚犯需滿足一定條件,如身份證明和探訪申請。探訪期間,家屬需接受安全檢查,遵守看守所規定。為維護安全和秩序,交流可能受限制。家屬應了解并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囚犯和家屬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看守所的安全。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節 羈 押 第一百五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逮捕證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羈押時,看守所應當在拘留證、逮捕證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達看守所的時間。
查獲被通緝、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并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送看守所寄押。
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時,看守所應當出具羈押該犯罪嫌疑人的證明,載明該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羈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四章 獄政管理 第一節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條 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應當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
監獄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刑期、改造表現等情況,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