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會見時需要持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由當地公安機關或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與罪犯親屬關系的證明。如出示本人身份證、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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