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服刑的,家屬可以在規定的探監日探監,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一、法院判決后多久會從看守所轉到監獄
法院判決后一般在15天之內將犯人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相關法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二、人在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人到看守所以后,律師能見當事人,在看守所時家屬要到判決刑生效后才能探視,生育刑期超過3個月的探視完后就會送到監獄,在那里就按規定一個月能見1到2次了。
三、進看守所后多久可以去探視
進看守所后沒有特殊情況是不允許探視的。若獲得探視資格,近親屬或友則需在規定的探監日內進行探視。但看守所里的未決犯只能會見律師,不能探監。正在服刑的罪犯一個月最多只能被探視三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內,每月只能探視一次。對于還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嫌疑罪犯,只有委托律師可以見面,其余人不允許進行探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