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人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結婚審查手續函》中指出:
一、凡臨時來華的外國人,不論外交官、領事官、公務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專家、生等,只要在中國要求同中國人,即應遵守我國民法典,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為了便于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令臨時來華的外國當事人提交由其國家有關機關為他出具的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按通常手續辦理公證及認證(同我國互免公證認證的國家除外);或者由外國當事人申請其駐在我國的使館出具證明他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函件,這種證明函件,不必辦理公證認證,否則,不能給予登記。辦理公證認證的手續,一般是由外國當事人向其本國機關或有關機關申請領取證明其沒有結婚配偶的證明文件、并必須經其本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在該國使館認證蓋章。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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