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是敏感而又復雜的問題,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熱點。近年來,我縣農村村民上訪案件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土地糾紛的已經占到相當的比重。因此,做好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強化耕地保護,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農村土地糾紛的實質是權屬糾紛。無論是權屬爭議還是侵權行為,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土地糾紛產生各有其歷史根源和主客觀因素,都是由于長期以來土地多頭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等原因造成的??傮w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我縣在農村“四固定”以后,特別是在“文革”期間,原公社、大隊無償調用生產隊的土地陸續興辦起了鄉鎮企業或被一些學校、機關占用等,這些土地被占用時由于有關政策不落實或手續不夠完備,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對農業稅未核減、提留款未扣除、補償費未兌現、補償款過低等問題,這些問題當時不存在土地糾紛,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法制意識的提高,以及有些單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產生,土地資產不斷增值,土地越來越珍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把這些遺留問題重新提了出來,從而引起糾紛。
二、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個人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改時由于人少地多分給個人的有空閑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時已經由當時的大隊收回集體,并規劃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當時的法律不完善,手續不完備,收回時往往是幾個主要村干部在場,既沒有記錄在案,也沒有將老宅基證變更或注銷。在后來的村莊地籍調查確權換證時,一些當事人要求政府依據其土改時老宅基證的面積進行確權換證,而另一方也持有后來頒發的宅基證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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