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則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生效。
二、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服如何處理
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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