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于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于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于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于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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