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駕駛證駕駛營運車輛為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根據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扣12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營運車輛指報告期末經主管機關核準,可參加營運的車輛。包括技術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長期停駛的、以及擬報廢尚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車輛。但不包括企業的非營運車輛(如架線車、油罐車、貨車和善E它專用車輛)和借入的客運車輛。
辦理營運證對車輛的要求如下:
1、車輛要求: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2、人員要求: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3、制度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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