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整違約金的規定有:1、按實際損失計算;2、考慮到合同的履行;3、當事人的過錯;4、履行合同的預期利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實際的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的原則衡量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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