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犯《刑法》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客體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并承擔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鑒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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