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章專題視頻專題問答1問答10問答100問答1000問答2000關鍵字專題1關鍵字專題50關鍵字專題500關鍵字專題1500TAG最新視頻文章推薦1 推薦3 推薦5 推薦7 推薦9 推薦11 推薦13 推薦15 推薦17 推薦19 推薦21 推薦23 推薦25 推薦27 推薦29 推薦31 推薦33 推薦35 推薦37視頻文章20視頻文章30視頻文章40視頻文章50視頻文章60 視頻文章70視頻文章80視頻文章90視頻文章100視頻文章120視頻文章140 視頻2關鍵字專題關鍵字專題tag2tag3文章專題文章專題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專題3
    問答文章1 問答文章501 問答文章1001 問答文章1501 問答文章2001 問答文章2501 問答文章3001 問答文章3501 問答文章4001 問答文章4501 問答文章5001 問答文章5501 問答文章6001 問答文章6501 問答文章7001 問答文章7501 問答文章8001 問答文章8501 問答文章9001 問答文章9501
    當前位置: 首頁 - 正文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08:42:39
    文檔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7號司法解釋)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在學習與討論中認為:該條后半句的規定是明白而確定的,在審理案件中易于具體操作,但前半句的規定則不十分明確,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各說不一。到底哪一種理解正確地反映該司法解釋起草與制定的本意,目前尚無定論。為正確理解與適用該項規定,現作簡要探析如下:一、對“適當減少”的多種理解。其不同的理解,可大體概括為六種,現用下表簡示,并舉實例說明。
    推薦度:
    導讀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7號司法解釋)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在學習與討論中認為:該條后半句的規定是明白而確定的,在審理案件中易于具體操作,但前半句的規定則不十分明確,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各說不一。到底哪一種理解正確地反映該司法解釋起草與制定的本意,目前尚無定論。為正確理解與適用該項規定,現作簡要探析如下:一、對“適當減少”的多種理解。其不同的理解,可大體概括為六種,現用下表簡示,并舉實例說明。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7號司法解釋)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我們在學習與討論中認為:該條后半句的規定是明白而確定的,在審理案件中易于具體操作,但前半句的規定則不十分明確,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各說不一。到底哪一種理解正確地反映該司法解釋起草與制定的本意,目前尚無定論。為正確理解與適用該項規定,現作簡要探析如下。

    一、對“適當減少”的多種理解

    其不同的理解,可大體概括為六種,現用下表簡示,并舉實例說明:

    適當減少的含義(假定:a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b為實際損失金額)實例(假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a為3萬元,實際損失金額b為1萬元)

    1適當減少至定數b+0.3b即:減少為13000元的違約金

    2適當減少至定數b+0.3(a-b)即:減少為16000元的違約金

    3在b與1.3b之間適當確定即:在10000~13000之間適當確定

    4在[b+0.3(a-b)]與a之間適當確定即:在16000~30000之間適當確定

    5在1.3b與a之間適當確定即:在13000~30000之間適當確定

    6在b與[b+0.3(a-b)]之間適當確定即:在10000~16000之間適當確定

    二、筆者認為前述的第六種理解是正確的

    這就是說:應在實際損失金額與實際損失金額加上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金額的30%之間,根據不同個案的案情來適當確定,予以減少。

    其理由有以下四點:

    1、從2003-7號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我們認為這樣理解是比較準確的?!斑`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就應是(a-b)的30%即0.3(a-b)為標準;“適當減少”,應是在同實際損失之間。因為,減少的最低數額,一般來說應是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2、以個案情況錯綜復雜與“公平合理”原則來看,第二種理解并非“適當”。因為在實際審理中,影響違約的因素很多,責任的劃分也比較復雜,簡單地確定一個固定數額,往往有失公平。

    3、從“契約自由”原則與尊重當事人意愿出發,第一種與第三種理解,是不恰當的。因為,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為1.3倍實際損失或者減少到實際損失與1.3倍之間,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4、從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原則主要是補償性來看,第四種與第五種理解欠妥。因為從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與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來看,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三種方式。而上述第四種與第五種理解,顯然是在“過高”金額段中選擇“適當”。其結果,必然仍是“過高”。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前表中第六種理解是比較正確的。當然,最后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對2003-7號司法解釋作出進一步的解釋為準。

    三、在適用十六條時,還應注意三種情況

    第一、違約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損失。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有明確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二、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所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以及合同實際金額。這在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檔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

    解讀:違約金過高,如何適當減少。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7號司法解釋)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該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在學習與討論中認為:該條后半句的規定是明白而確定的,在審理案件中易于具體操作,但前半句的規定則不十分明確,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各說不一。到底哪一種理解正確地反映該司法解釋起草與制定的本意,目前尚無定論。為正確理解與適用該項規定,現作簡要探析如下:一、對“適當減少”的多種理解。其不同的理解,可大體概括為六種,現用下表簡示,并舉實例說明。
    推薦度:
    • 熱門焦點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

    熱門推薦

    專題
    Top
    亚洲大尺度无码无码专区_亚洲精品中文字幕无码AV_大陆国产国语对白视频_国模GOGO中国人体私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