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生證明丟了 可以補辦。第一登報申明;第二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第三步帶著補發申請表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予以補發。 2、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 沒有出生證明 、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 死亡證明 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 證據 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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