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證明補辦證明:申請人(父或母)向戶口所在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提出申請證明,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戶口薄相同。 二、出生證明補辦的機構:小孩的《 出生醫學證明 》遺失或者因被盜等原因而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其父母或監護人應持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新生嬰兒家庭的戶口簿和原簽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的證明材料,到父母 戶口所在地 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 三、出生證明辦理材料: (1)登報聲明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號作廢; (2)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須父母戶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報戶口的證明; (3)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4)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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