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客體要件: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
客觀要件: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主體要件: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故意,以非法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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