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局做出的土地仲裁是行政行為嗎?
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二、哪些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仲裁機關?
在我國,仲裁機關有以下類別。
1、商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是社會組織。不屬于行政機關。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行政機關。歸人社局管理。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屬于行政機關。歸農業局管理。
三、行政仲裁屬于行政司法行為嗎?
行政仲裁屬于行政司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1、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
2、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3、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
4、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5、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四、行政裁決的程序
1、申請當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裁決申請。
2、受理
行政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后,要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
3、答辯受理的行政機關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4、審查
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后,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事實和證據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書及所附材料,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外,還可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有關調查、勘驗或鑒定。調查、勘驗、鑒定既可由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自行進行,也可由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和組織進行。
5、裁決
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應及時作出相應裁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身份、爭議糾紛的內容,裁決機構認定的事實及其根據、理由、依法作出的裁決。并要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是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履行裁決的期限。
對于行政裁決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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