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8大類,分別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 (U)。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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